2022-10-21 08:23:51 来源 : 法治日报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这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趋势的具体落地举措。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程度日渐加深。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67亿,占总人口的18.9%;据测算,“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积极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通常,第一支柱是由政府法律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基于个人意愿的、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养老计划。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仍以第一支柱为主,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发展养老第三支柱迫在眉睫。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此次会议作出降低税负的决定,既是对之前《意见》的落实,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决心。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用税收优惠方式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运作原理是,纳税人在工作阶段用于缴费的收入暂不征税,待退休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延迟纳税的效果。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税款缴纳越晚,越有利于纳税人。由于税收体制、金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
2018年5月,我国开始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这是我国首次为个人积累养老金试行税收优惠。不过,试点效果同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领取期的实际税负偏高是重要原因。本次政策调整旨在解决税负这一显著痛点,当然这一举措也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应:
首先,可以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此前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确定7.5%税负时,是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时期,由于当时尚未有专项附加扣除,因此设置7.5%的税负对公众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此后不久,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迎来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随之降低,很多纳税人发现投保税延养老险,无法获得明显的税收优惠。此次会议决定税延养老险领取收入实际税负降为3%,这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设置的最低一档的税率,调整后的税负水平,可以对很多人产生确定的税收优惠效应,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个人养老金的关注、积累热情。
其次,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储备个人养老金必要性的认知。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一方面提示国家层面要提前谋划,夯实社会财富储备,另一方面也提示个人要未雨绸缪,提前进行未来养老的规划。此次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个人养老金融规划意识,进而带动公众对其他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的购买热情,从而让整个社会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2018年,政府针对递延养老险的税收优惠方式是采用递延纳税和部分免税。这次仍然沿着降低税负这一政策路径,体现了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养老第三支柱的政策意图。当然,政策预期的早日实现,还有赖于财税主管部门、金融业、税收行业和社会各界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力度,这样才能让这一优惠政策惠及更多百姓,不断提升百姓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