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7 00:44:09 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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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卢昊然 范亚娉 邹婧
4年时间,丈夫给第三者转款60余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追回?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阿珍与阿强2012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阿强与阿香因生意结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9年至2022年期间,阿强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向阿香转账,合计620000元,阿香向阿强累计转账228000元。阿珍知情后,将阿香告上法庭,要求阿香返还阿强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向阿香赠与钱款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赠与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阿强未经阿珍同意,擅自将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阿香,违背公序良俗,阿强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阿香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因阿强共计向阿香转款620000元,在阿强向阿香转款过程中,阿香也向阿强转款13000元,在计算时应予以抵减。因阿香为家具城的经营者,阿强系承包工程负责人,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系正常情形,阿香的家具城向阿强累计转账215000元不应予以返还。阿珍主张的阿强代为阿香支付的手术费5000元、购包款56500元、装修费10000元、货运费3000元,合计74500元缺乏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阿香辩称还存在转款给他人款项实际为转给阿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上述款项系阿强收取,故不予采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阿强向阿香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阿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阿珍返还财产3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