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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湖最新消息 桐城白兔湖动力最新动态

2020-11-23 09:12:25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显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兔湖”,ST白兔湖,430738)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2015年度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白兔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实业”)、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牛铸业”)、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鳌头实业”)为汪舵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从股权转让、人事等方面来看,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同贸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宜同贸易为白兔湖的关联方,两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5月初至2017年底,白兔湖与关联方华祥实业、威牛铸业、鳌头实业、宜同贸易之间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5月初至2014年底,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2.72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2.72亿元,截至2014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33.93万元。

2015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3.40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3.40亿元,截至2015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5.47万元。

2016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3.99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3.64亿元,截至2016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3539.26万元。

2017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2.69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2863.81万元,截至2017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2.76亿元。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履行及时披露的法定义务,亦未在2014年至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2014年至2016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四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宜同贸易的资金占用情况。

二、白兔湖虚增2015年度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日,白兔湖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某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借入5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白兔湖、华祥实业与桐城某发公司分别签订协议,白兔湖将上述应付桐城某发公司借款中的4000万元债务转移给华祥实业,白兔湖提供保证担保责任,另外,白兔湖对桐城某发公司承担剩余1000万元的还款义务。2015年末,白兔湖以桐城某发公司同意放弃欠款4000万元为由,确认债务重组利得4000万元。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债务重组性质及重组方式的规定,上述4000万元不应计入债务重组利得,白兔湖虚增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安徽证监局认为,白兔湖作为挂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汪舵海时任白兔湖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并直接主导了白兔湖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昌近、吴德芳对于公司频繁大额资金的进出,以及2015年大额债务重组利得未给予充分关注或表示异议,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白兔湖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汪舵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昌近、吴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白兔湖前身为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 2011年12月5日,公司名称由“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白兔湖于2014年4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

(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 白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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