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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永泰红磡违法遭责令改正

2020-11-11 08:19:13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9号)显示,经查明,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红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永泰红磡决定将1亿元资金委托给徐某霖,通过其个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徐某霖接受委托后,利用其个人信用账户相继买入“中源协和”等股票,截至调查日,该项投资处于亏损状态,未取得违法所得。

永泰红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泰红磡控股集团的前身为天津开发区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属于金融业,主营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服务领域为对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业、物流业、能源煤矿业、金融业、广告业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服务;中介服务;自建小区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泰红磡成立于1999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2.24亿人民币,李德福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持股比例48.76%。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关键词: 永泰红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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