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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股票最新消息 三峡新材股票行情

2020-10-22 15:15:41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于10月13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38号)显示,经查,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600293.SH)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回购注销公司股份预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每股12元。2018年3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预案。2019年3月2日,公司公告称,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0年3月3日。同时公司公告显示,当时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36万元。

2020年3月4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及时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直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才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回购股份的议案》,以及未能完成回购及终止回购股份的原因。

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 36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9.99%,未完成原有回购计划。但直至2020年6月22日,公司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湖北证监局判定,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且未及时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公司董事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会成员许锡忠、刘正斌、刘逸民、杨晓凭、张欣、许泽伟、陈泽桐、王辉、李燕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峡新材成立于1993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1.60 亿元,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许锡忠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锡忠持股2.07亿股,持股比例17.88%。

许锡忠自2014年5月12日至今任三峡新材3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6月21日;刘正斌自2019年5月15日至今任副总经理;刘逸民自2014年5月12日至今任财务总监;杨晓凭自2015年4月21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三峡新材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股份预案》显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亿元至1.5亿元,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8%。

三峡新材于2019年3月2日公布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等的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8.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成交的最高价为5.0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4.92元/股,回购成交总金额为999.36万元,延期原因系国内外经济环境及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公司综合考虑经济环境、证券市场的变化、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拟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进行延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

三峡新材于2月29日发布的《关于终止回购股份的公告》显示,公司未能完成回购及终止回购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资金紧张。

公司于3月4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回购金额没有达到回购方案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叠加影响,公司作为平板玻璃制造业企业和民营企业,持续面临普遍性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特别是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突发“中邮”系列诉讼案,银行持续收贷,导致公司资金更加紧张。

关键词: 三峡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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